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一百零二条
时间:2022-10-26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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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力、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规定。
从基金的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指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合同,通过信托关系运作的基金。契约型基金不组成法律实体,没有法人资格,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基金合同约定。本法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就属于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指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成立的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投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份持有人既是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又是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是:
1.法律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合同产生的,信托法是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据相关法律组建的一种特殊的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不组成法律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组建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3.投资者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处于受益人地位。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处于公司股东地位。
4.管理运用基金财产的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由受托人依据基金合同进行基金财产投资。公司型基金由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经营。
从基金运作方式看,公司型基金也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公司型基金虽然组建公司,但与一般的公司又有差别,比如一般公司要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公司减少资本或者增加资本,必须经过复杂的法律手续。公司股东不得撤资、减资,只有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出售股票。而公司型基金中的开放式基金,投资人随时可以申购、赎回,公司总股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公司型基金是国际上一种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起步较晚,只有十多年的历史,目前在我国只有契约型基金,尚无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存在差别,与一般的公司又不完全相同,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本法只对契约型基金作了全面规范。同时,考虑到公司型基金在国外已非常普遍,为了给公司型基金在我国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本法在附则中作了本条的规定,即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